关于明确划分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9 11:23:35 来源: 浏览次数:
大财通〔2017〕87号
关于明确划分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通[2007]28号)规定,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单位所使用的财政资金,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为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指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专项支出等。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支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所有工资性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支出:纳入工资统发范围部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
1.纳入《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购买支出(按自治区最新公布的目录执行)。
2.虽未纳入《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购买支出但单项商品或服务购买超过3万元的支出(公务卡消费支出除外)。
3.会议费支出:指单位在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地点召开会议发生的支出。
4.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支出:指经批准的人员到国内及境外学习考察、培训支出。
(四)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补助达5万元人民币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摊销基建支出、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服务性支出等。
(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政策规定发放而又未纳入统发范围的抚恤费、村干生活补助、危房改造补助、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助等。
(六)拨款支出:指单位与非财政预算单位之间的拨出款项。
(七)财政部门确定的应该直接支付的其他项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3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补助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
具体包括:
1.个人劳务报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和工资统发范围的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如临时人员费、非本单位在编人员的个人劳务报酬、临时人员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支出等。
2.未列入《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支出的单项商品或服务购买未超过3万元的支出(含公务卡消费支出)。
3、职工差旅费、职工预借款项等。
4.特别紧急支出。
5.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
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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